继承和遗产

随着香港的老年人口增长,社会大众更加关注长者护理、资产管理和退休规划等问题。人们亦越来越关注继承、遗产规划和遗产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就临终照顾而预先订立文件的需求也愈趋加增,这些文件包括遗嘱、持久授权书、预设医疗指示和晚期照顾计划。

一个人仍然精神健全时可以考虑准备各一份遗嘱和持久授权书。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权书条例》于 1997 年落实,为持久授权书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基础:持久授权书是一种文书,容许订立在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授权另一名他所选择的人士,在订立人随后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时管理订立人指定的财政事务。上述遗嘱、持久授权书、预设医疗指示以及晚期照顾计划均可以在一个人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的时候订立。

一旦一个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或管理其财政事务的能力时,其家庭成员可以考虑申请监护令或根据第136章《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份作出的法庭命令,以便将该名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人的资产用于他的护理和需要上。

本行亦会协助客户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并就本地和不同司法管辖区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提供意见。

本团队由监护委员会前主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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